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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工伤的事实,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现场,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联系电话。
另外,尽量报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保留就医的票据,以证明单位支付医疗费的事实。
对于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而言,如果伤残等级较高的,法定赔偿金额也会较高,为了避免企业无法赔付而最终员工权益受损,员工可要求企业补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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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不过实践中,只要单位申请延期,往往是可以的(这一点很重要,程序简单,但权利义务区别很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又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且又没有申请适当延长的,超过一个月的,那么这段时间内的工伤待遇费用就由单位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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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可由工伤职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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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情形下,可超过一年(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下可超过一年(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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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最长不超过75日
1).受理时间15日内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也即认定工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5日。
当然,根据该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一)要通过裁判程序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不过也要切记,有些情形下,无需认定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如行政部门拒绝认定工伤,则需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结论要送达劳动者及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服从初次鉴定,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切记,不能否提起诉讼)。
因为这是技术鉴定而非行政认定,只能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如工伤以及工伤等级已确认,但企业拒绝支付的,可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付进行协商,如未能协商一致时,向调解组织要求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各地现在也有一些新型的其他调解组织。
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行政帮助。
如协商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当然,前述协商及调解均非法定程序),可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模式,有的地方是一裁二审,有些是仲裁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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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是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
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选择不辞职或者辞职,不同情况单位所要承担的赔偿情况和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辞职,那么赔偿将会由劳动局出,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
如果辞职,那么单位还要负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比较高。
违法的。
单位如不给报工伤,劳动者可以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报工伤与不报工伤的区别在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理赔。
报工伤的优点是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依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没有报工伤的话,以后所发生的治疗或者有关费用就很难向公司索赔。
不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做完工伤认定后应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据鉴定结果赔偿。
具体赔偿内容包括: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详情请咨询在线工伤律师,律师会给出详细解答。
伤残鉴定的时机很重要,伤残鉴定的鉴定时间过早或过晚对我们都不利,一般情况下要受伤后6个月左右进行伤残鉴定,但要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电话查询:拨打当地社保局工伤业务窗口的电话。
2、网络查询:通过当地行政管理中心的网站,查询自己的办事进度。
第一步:搜索本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第二步:点击进入“社会保险个人网上办事大厅”,现在养老、工伤、失业在一个窗口,医疗和生育在一个窗口。
第三步:注册,需要身份证、手机号码、社保卡号码。
第四步:注册成功之后返回原来的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登录。
第五步:登录主页之后选择“个人查询”。
第六步:点击选择“工伤鉴定认定信息”。如果结果出来了就可以看到鉴定的结果了,除此之外也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局办事窗口查询。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报了工伤后,一般需要1到6个月能赔到钱。
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可以的。
伤者劳动鉴定结论出来后,离职时先和公司协商解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公司支付后配合以下资料,个人可以到工伤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申请者银行账户。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管龙律师,专业方向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
服务业绩:现担任合肥市湖北商会、安徽新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华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卓盈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担任吴照杰、张连省等人滁州特大传销组织案件辩护人、担任数起最终争取到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辩护人、担任多起免予公诉刑事案件辩护人、担任多起改变案件定罪(重罪变成轻罪)刑事案件辩护人;维护了涉案公民的合法权益。
代理安徽亚龙母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夏幸福地产、含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政诉讼案(胜诉,总投资为12亿的招商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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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胡颖霞委托,代理崔华桂与胡颖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避免被告胡颖霞免遭套路买房贷款的陷阱,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崔华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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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尽责,诚信服务。
仗义执言,捍卫正义。
抗恶扶弱,忠人之托。
专业敬业护法,
用情用心为民。
为民维权解难事,
真情温暖感人心。
关爱老人,无私奉献。
管龙律师,安徽居礼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公益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担任安徽广播电台农村广播《法治时空》栏目特邀嘉宾、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聘请为首批文明督导员、省工商联律师、省妇女联合会律师等公益性职务。
1984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EMBA在职研究生。
擅长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业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辩护,对电信诈骗类案件有较深研究。成功办理了合肥某贸易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徐某某贩卖毒品案(包河法院)、柳某某受贿案再审改判(安徽省高院)、安徽某建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包河法院)、郭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安徽省高院)等案件。
2019年执业,资深律师,从业后至今一直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对涉及新能源领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十分熟悉;参与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非诉法律服务,非诉领域服务经验丰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公司法业务前沿问题与案例评析②:《公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与曹军律师共同撰写发表了《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一文,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股权方面有深入研究。
2018年执业,资深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李则伟律师的执业宗旨。在日常工作中,不管是接待当事人咨询还是接受委托,李则伟律师都会详细询问当事人事实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辨别和取舍。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李则伟律师会充分查阅有关案件的法条、案例,并结合事实制定出详细的起诉或答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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